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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校友会林学院校友分会章程

时间:2018-11-06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校友会林学院校友分会,简称“林学院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林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为非营利性组织,接受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总会”)和林学院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本会宗旨:加强联系、沟通信息、增进友谊、共谋发展。

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林学院办公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建立并加强校友联系,举办校友联谊活动,促进校友交流合作,弘扬林学院校友文化;

(二)汇聚校友力量,支持学院各项事业发展;

(三)发挥学院人才智力优势,支持校友发展成长;

(四)决定和发起林学院校友公益捐赠;

(五)筹集和管理校友活动基金;

(五)完成校友总会布置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第六条 会员资格与注册

凡曾在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林学院(包括原林学系、经济林系、资源与环境学院),原湖南林校林业、造林、果林、森林经营、特用经济林、林场班等专业或班级,原湖南林业技校林业专业等学习或工作过的师生员工(含毕业生、肄业生、实习生、进修生、成教生、留学生或任教、任职者)及在校师生员工均具有会员资格。会员入会采用注册登记制(以下所称“会员”均指注册会员)。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会活动参与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本会资料信息的获得权。

第八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和执行本会决议;

(二)支持本会工作和参加本会活动;

(三)维护本会和林学院的合法权益;

(四)提供会员信息和反映会员情况;

(五)支持本会发起的公益捐赠项目;

(六)支持和宣传林学院的改革发展。

第九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撒销注册会员处理;撒销注册的会员重新入会需向理事会提出申请。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林学院校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林学院批准和校友总会备案;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审议决定本会章程; 

(二)选举任免校友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发起和决定捐赠项目和重大活动;

(五)审议决定下属机构的设立和撒销;

(六)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校友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权力。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长可以根据情况临时召开,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校友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职权是:

(一)提出本会章程制定和修改建议;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名誉会长、顾问、副秘书长和下设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会员的注册和撒销;

(八)决定本会捐赠项目的分立、合并和终止事宜;

(九)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校友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成员候选人由会员代表大会提名,经参会代表2/3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名誉会长、顾问和副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会长负责校友理事会全面工作,秘书长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校友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并报林学院批准和校友总会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校友总会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章程20181026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友理事会。

第十七条  章程20191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