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规定了本资助项目资金募集、奖助办法、组织机构、资金管理和使用、捐赠人权益等事项。
第二条 本资助项目的名称为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林学院陶铸学子奖(以下简称“陶铸学子奖”),旨在奖励特别优秀和资助特别贫困的林学院在校大学生。
第三条 本资助项目基金的发起人为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校友会林学院分会,管理机构为陶铸学子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地址为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林学院办公室。
第四条 本基金项目设立在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教育基金会”),本基金会属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湖南省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第二章 资金募集
第五条 资金来源如下:
(一)林学院校友以个人、班级或组织机构名义的自愿捐赠。
(二)林学院教职工个人自愿捐赠。
(三)有业务联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 接受捐赠方式如下:
(一)校庆活动现场捐赠;
(二)通过“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微信公众号捐赠,在“我要捐赠”栏目选择“捐赠项目”中的“林学院陶铸学子奖学金”;
(三)通过银行汇款捐赠。
收款单位: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银行账号:43001750661050003782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市韶山南路支行
汇款单上请注明“林学院陶铸学子奖学金捐赠款”。
第七条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项目宗旨的用途时,可以由基金会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八条 凡有捐赠意向,并明确捐赠金额的,可由管理委员会与捐助者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相关捐赠事宜。
第九条 本基金项目的原始基金数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后同),初期每年筹款目标为35万元。
第三章 奖助办法
第十条 奖助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林学院各学科专业本科生被本院录取为推荐免试入学硕士研究生,每人奖励2万元并颁发获奖证书,分别在研究生第一学年和第二学年各支付1万元,不限名额,初期预计每年10人。
(二)林学院各学科专业在学术和社会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本科生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每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并颁发获奖证书,每年评选1次,初期预计每年择优评选10人。
(三)林学院各学科专业品学兼优、家庭特别贫困的本科生,参照中南林业科技大学贫困生资助管理办法遴选,每人一次性资助3000元并颁发获助证书,每年遴选1次,初期预计每年遴选10人。
第十一条 本基金项目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当年或当次奖助项目的种类、奖助范围、申请与评审程序等事项。
第十二条 本基金项目可以与受奖受助学生签订协议,约定受奖受助学生义务。
第十三条 具体奖助办法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基金项目的决策机构是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校友会林学院分会理事会(以下简称“校友理事会”),校友理事会下设管理委员会,以规范项目管理和决定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管理委员会组成结构和产生方式如下:
(一)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2名,副主任委员3-5名,委员若干名,其中学院内成员总数一般不超过13人;另由主任委员指派1-2名联络人或秘书负责日常工作。
(二)管理委员会成员由校友理事会和主要捐赠人协商提名候选人,主要从捐赠校友、学院相关负责人、知名教授和骨干教师中产生,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三)委员会成员的任命、罢免、增补由校友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闭会期间由校友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委员会成员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十六条 管理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接受捐赠;
(二)管理与使用资金;
(三)审议决定奖助名单;
(四)审议决定捐赠人权益;
(五)审议决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六)审议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向校友理事会提出项目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建议;
(八)审议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有1/3委员联名提议召开委员会会议的必须召开,如主任委员不能召集,由提议委员联名推选召集人。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可以以现场或通讯形式召开 ;委员不能现场参加委员会会议的,可以由本人从校友理事会成员中委托代理人出席,非理事会成员须报主任委员批准后方可代理出席;无故连续三次不参加会议的自动终止委员资格。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委员会决议须经出席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形成的决议应当场由出席委员审阅、签名。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项目主要用于第十条规定的奖助项目,不得支取人员工资和其他报酬;必要的其他支出须经管理委员会讨论和主任委员审批,且不得超过总支出金额的5%。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项目财务管理由中南林业科技大学财务处代管,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项目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项目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纪委及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项目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项目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
第六章 捐赠人权益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项目所接受的捐赠,均由管理委员会造册存档,由教育基金会颁发捐赠证书和开具统一票据。
第二十八条 累计捐赠金额超过1万元的,可在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通过校园网等媒介对捐赠事项进行公示宣传;累计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还可对捐赠人事迹进行宣传报导。
第二十九条 主要捐赠人可享有当届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提名权。对一次性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可提名1人,对一次性捐赠金额超过50万元的可提名2人。
第三十条 主要捐赠人可享有奖助项目冠名权或校内荣誉称号。
(一)对一次性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可以在捐赠金额使用范围内由捐赠人自定名称辅助命名奖助项目(陶铸学子 · XX奖)。
(二)对一次性捐赠金额超过50万元的,可以在捐赠金额使用范围内由捐赠人自定名称命名奖助项目(XX学子奖);可以依据学校规定按程序提名捐赠人为荣誉教授、荣誉导师或其他荣誉称号,聘期5年。
(三)对一次性捐赠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可以分立为新的基金项目,项目名称可由捐赠人自定或与管理委员会商定;可以依学校规定程序提名捐赠人为终身荣誉教授、终身荣誉导师或其他终身荣誉称号;可举行捐赠和授予仪式,并以适当方式宣传报导。
第三十一条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前提下,捐赠人在与学院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平台建设、资源共享、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产学研合作时,可以享有优先权和优惠权。
第三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所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于2018年10月26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